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国家战略性政策推动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中医药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并根据管理职能分工,结合中医药工作实际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关于中医药立法问题
2011年12月,原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医药法(草稿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先后两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医疗机构、高校和专家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北京、内蒙古、广东、贵州等地进行调研;梳理重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论证。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对送审稿作了修改。目前,中医药法已列为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尽快报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二、关于用更符合中医药规律和特点的方法来管理中医药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局在《药品管理法》的修法进程中积极建议开设对中医药经方、验方快速审批的“绿色通道”,已避免因审批手续复杂、成本高、时限长,而导致的对中医药发展的制约,用更符合中医药规律和特点的方法来管理中医药。
三、关于中医药教育问题
近年来中医药行业相对偏冷,对优秀人才缺乏吸引力。尤其是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还不健全,突出表现在中医药人员数量不足和素质不高方面。据统计,全国24%乡镇卫生院没有中医科和中医药人员,70%村卫生室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严重影响了基层中医药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2010年,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为促进中医药学术水平的提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开展如下工作:一是开展农村中医药人员定向培养,为农村培养本科和专科定向人才。二是扩大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实施农村基层中医人员大专学历教育项目。三是继续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和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项目。四是实施农村老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传承工作。建设一批农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立健全农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制度,提高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中医药专业知识与技能水平。还可通过城市支援农村,带动农村中医药人员技术培训。建立三级中医医院与县级中医医院对口协作关系,将农村中医药人员技术培训作为对口支援重要内容,通过组派城市中医医师到农村基层临床带教,组织举办专题培训班、技术推广班,安排农村基层中医药人员进修学习及人员结对、跟师学习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关于建议国家在现有基础上对中医药采取特殊的补助扶持政策的问题
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力度。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认识水平和支持力度,结合医改有关重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在有关卫生、中医药政策制定和工作经费安排上要充分体现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政策。
积极参与医改,发挥中医药作用,制定鼓励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提炼推广甘肃改革模式,特别是甘肃全面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并实行中西医同病同价,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本地就医,最终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格局。
五、关于中医药科研问题
近年来,我局和科技部高度重视中医药科技发展,先后颁布了《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文件,设立“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支持了涉及中药产业发展各个链条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和标准规范建设等,已支持了一批综合性新药研究开发平台、有中药特色的单元技术平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药物开发技术平台,支持了一批创新中药品种和中药大品种的二次开发,在切实提高中医药创新能力,促进中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十三五”前期战略研究工作的部署,前期我局组织中医药领域专家就中医药科技发展瓶颈问题和战略重点进行了认真梳理,“十三五”将进一步加强传承创新,充分运用现代科技,聚集于中医药资源保护技术、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中医治未病等方向,进一步强化科技部署。目前,按照国家科技计划体制管理改革的要求,正在凝炼设计相关重点研发计划。
对您们的建议,我们将结合中医药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力争在体制、机制方面有所创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