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彝族医药开发和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彝医药体系建设问题
(一)在民族医医院建设方面,近年来,我局通过各种项目扶持,加强包括彝医医疗机构在内的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民族医药服务能力。一是2011年组织实施了包括彝医院在内的市县级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能力建设,覆盖了所有地市级和县级民族医医院。二是确定了包括云南省彝医医院在内的12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第二批重点民族医医院项目建设单位,在全面加强医院建设的基础上,强化医院内涵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目前我局正在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三是大力推进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包括彝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民族医药综合服务区,为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简易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推广适宜技术。
“十三五”期间,我局将继续加强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和内涵建设。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设置本民族医医院,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基层医疗机构设置本民族医临床科室,推广使用民族医药适宜技术,促进民族医药服务普及广大群众。
(二)在加强彝医科研能力方面,我局从以下三方面对彝医药科技发展进行了支持。一是将民族医药纳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医药标准化发展规划》等国家有关科技规划,促进民族医药科技工作融入国家科技发展和中医药科技创新大局。二是争取资金支持民族医药理论文献整理研究及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投入7000余万元组织实施2010年公共卫生专项“民族医药文献整理与适宜技术筛选推广”项目,涉及包括彝族在内的29个民族,建立了民族医药古籍文献基础数据库,整理出版了150部民族医药文献(其中彝族3部),形成《全国民族医药古籍文献总目》,筛选推广140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包括彝族医药技术7项。三是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科研项目,推动民族医药名老专家经验技术传承与关键技术研究。“十一五”以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门设立了“民族医药发展关键技术示范研究”等民族医药科研项目,开展了彝族医药优势病种特色诊疗技术的临床疗效评价与诊疗规范研究,形成了特色诊疗技术规范;开展包括彝药在内的民族药特色炮制技术研究,形成了彝药八角枫甘草牛奶炮制规范等炮制工艺规范与质量标准。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支持包括彝医药在内的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民族医药服务内涵,提高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支持民族医药科技发展,将民族医药研究内容纳入《中医药“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关于加快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中医理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等重要规划及文件,推进《民族医药“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加大民族医药科技项目培育力度,适当给予倾斜政策,切实提高民族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的临床能力。同时,在进一步系统整理彝族医药的相关典籍、文献,逐步完善彝族医药理论体系的基础上,积极支持、鼓励开展彝族医药教材的编写。
二、关于将彝医药纳入新农合报销范畴问题
2009年,原卫生部印发《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制订和使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调整和制订工作。”调整和制订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要兼顾西药、中药(民族药),并适当考虑医疗机构制剂,有效覆盖农村常见病、多发病。”
下一步,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积极指导云南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彝族药等民族药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进一步扩大新农合保障范围,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
三、关于加大彝族医药传承力度,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工作,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民族医药的传承与发展。“十二五”期间,在组织开展的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项目中,对民族地区专门安排了相应的名额,重点培养民族医药临床技术骨干,推广民族医药临床技术。支持民族医药专家建立传承工作室,对包括彝族在内的20位民族医老专家临床诊疗经验与独特医技医术进行传承研究。
关于将彝医纳入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体系问题。我局2010年委托中国民族医药学会针对民族医医师从业现状、存在问题及人才体系建设等开展课题研究,形成了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开考标准和程序。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开考:民族医药理论体系基本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学历教育体系基本建立;具有一定的民族医科研基础;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民族医药的发展,并积极开展开考准备工作。符合开考标准的民族医所在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经实地考察、专家论证后可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开考申请及开考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或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提交开考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经审议同意后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开考申请),我局经论证审议后提交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议。彝医可按照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开考标准和程序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相应工作。针对未能取得合法行医资格民间彝医从业人员,我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4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允许中医药民族医药一技之长人员通过临床考核、农民评议和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等程序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允许其使用经考核合格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
下一步,我局将在国家级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中继续采取向民族地区倾斜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彝族医药传承力度,推进彝医药人才培养。
四、关于增加国家财政对彝族医药投入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财政高度重视并大力扶持中医(民族医)事业,积极推动中医(民族医)事业不断发展。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15亿余元,重点支持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建设、“治未病”服务能力建设等,有力地促进了包括彝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关于民族医药特色门诊补贴问题,财政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完善相关政策是予以研究。下一步,各级财政将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中医(民族医)事业不断发展。
感谢您对民族医药事业的关注,我局将积极吸纳您的工作建议,努力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更加切实有力的措施,继续推进包括彝医药在内的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