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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29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5-11-02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贵州苗药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包括苗药在内的民族医药是祖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重视民族医药的科学研究及开发利用,在政策和项目上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把“民族药物开发和生产”等条目列入了鼓励类,给予重点支持。“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科技部通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民族医药发展关键技术示范研究”、“贵州苗药现代化关键技术研究”项目,支持“苗药‘四季草颗粒’、‘抗妇炎胶囊’的二次开发及产业化研究”。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重大新药创制专项“民族药产品的研发与技术提升”项目,支持苗药、藏药等民族药的临床前、临床及上市后再评价等研究,进一步促进民族药新药研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对支持民族医药的发展进行了整体规划,并设计了系列项目予以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遴选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纳入了代表建议中提到的仙灵骨葆胶囊(片)、银丹心脑通软胶囊等品种。《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法〔2009〕78号)已经明确“民族自治区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民族自治地区根据自身特点与需求增补了民族药,有效满足了当地群众对民族药的临床用药需求。当然,由于民族药传统、用药习惯以及地区环境差异、生态保护等因素,在相当一个时期内,还不能将大量民族药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希望能给予理解。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与国家有关部委协调沟通,积极推进苗药质量标准、科技研发等方面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机制,充分考虑民族药的特点,逐步合理调整民族药品种和剂型,使之既能满足人们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又能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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