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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第6795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15-11-02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国医大师医疗服务价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了建议国医大师诊疗费由国家制定、鼓励国医大师发挥余热等两个方面建议。这些建议的提出,充分体现了您对中医药事业的关注与重视。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并根据管理职能分工,结合当前中医药医疗服务价格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
    2012年5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为鼓励中医服务的推广和应用,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在新修订的《项目规范》中,公布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347项,比上一版增加了200个项目,同时要求各地要充分考虑体现人类和技术成本的“基本人力消耗和耗时”、“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受“以药补医”机制影响,目前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偏低客观存在,也是这种机制带来的必然结果,加上一些地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物耗成本考虑较多,人力成本考虑较少,中医服务项目因物质消耗少,其价格不合理问题更为突出。按照医改总体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推进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大价格调整力度,提高诊察、护理、手术、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截止2014年底,全国66%的县(市)取消了药品加成,12个省份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理顺。
    关于国家制定国医大师诊疗标准,按照行政事权划分,国医大师诊疗费用标准是需各地物价指数,各省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所以国医大师诊疗费用理应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在国家大师扶持投入方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过协调财政部,按照100万/个的投入标准对国家大师及团队予以支持,主要用于国医大师学术经验继承、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整理以及中医临床、科研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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