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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第6786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15-11-02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将县级中医医院职工工资纳入国家全额供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县级中医医院职工工资待遇总体上有了显著改善,但部分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中医药人员工资待遇还相对较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积极协调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编办等有关部门,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努力推进县级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不断优化完善基层中医药人员的工资保障机制和增长机制。
    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县级中医医院职工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人员,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财政负担经费;属于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性单位的工作人员,则应根据市场规定领取相应的报酬,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随着各级财政对医疗保障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医保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构成了公立医院日常收入的主要来源;公立医院的在职人员工资作为日常支出,应从医院日常收入中列支,不宜通过政府直接投入补偿。目前,国家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已启动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和相关研究工作,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我们将进一步关注、参与薪酬制度和绩效评价等相关改革工作,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中医医院的倾斜政策,积极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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