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工作动态  
邮箱 微信
 
 
  (工作动态)  
首页   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关于我们
 
 
工作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综合司 > 工作动态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1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6-10-27 00:00:00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国宝中药给予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中药保密工作纳入我局的职能范畴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事关最高利益的重要工作。中药保密工作一直受到高度重视,在不同发展时期,中药保密工作有着不同的内涵,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指导中药保密工作的开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1月6日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制定)、《关于中药品种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申报与审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176号)、《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6年1月23日卫生部、国家保密局卫生办发〔1996〕第4号)、《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关于调整《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国家中药保密工作相关的部门主要是科技部和国家保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中药保密品种。近年来,各相关部门在中药保密工作方面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基础和运行机制。有关中药保密工作主管职能的变更需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保密局及我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商讨基础上,按程序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之后才能予以调整。
    二、关于对国宝中药非遗产品实行“差别定价”及“优质优价”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十三五”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专项,对于属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将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积极予以统筹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在于地方政府,建议有关方面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指导,引导地方加强中医药非遗文化和产品的保护与传承。我局将积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沟通,根据国家物价管理规定,积极推进中药非遗产品的“差别定价”、“优质优价”等政策的优化。
    近期,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推进中药标准化项目,进一步完善中药质量评价标准体系,为中药产品价格政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中药质量评价标准的制定会充分考虑中药产品和其生产企业在原料选材、组方、炮制、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历史传承、科研投入、知识产权、品牌建设等多方面的特点。
    三、关于对老字号企业非遗品种,在店铺距离和经营面积等审批过程中给予政策支持
    中华老字号沿袭和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历史痕迹、具有独特的工艺和经营特色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取得了社会广泛认同。我局将与商务部进一步协作,研究提出在新形势下做强中药老字号的措施,发挥中药老字号在稳增长、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9月23日   

 
 
 
 
  Copyright@2006 www.natc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电话:59957777
版权所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ICP备案:京ICP备16052956号
京公网安备11931045028号  网站标识码:bm73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