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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29号(医疗体育类134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6-10-27 00:00:00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师承教育经历纳入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条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现状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中医药师承教育,2009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制订师承教育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2016年,国务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将“强化中医药师承教育”作为“扎实推进中医药继承”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要“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培养体系,将师承教育全面融入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实现师承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
    近年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方针政策,积极发挥师承教育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初步构建了师承教育贯穿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积极争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的大力支持,相继开展了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等一系列以师承教育为主要模式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师承教育正逐步成为中医药人才培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越来越多地为培养中医药人才发挥积极作用。
    二、关于中医药人才职称评聘的相关政策
    1986年,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职改字〔1986〕第20号)中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制定了倾斜政策,规定对中医药、民族医药卫生技术人员,其任职条件应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可适当放宽对外文、论文的要求。卫生专业中、初级实行以考代评以来,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了中医内科学、外科学、中医药学、中医护理学等13个中医类别专业。
    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修订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提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关于师承教育经历纳入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条件的建议
师承教育是提高中医药人才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我们将积极协调相关部委,推动将师承教育经历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参考条件,将其纳入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评审条件。
    四、关于师承教育发展的工作思路
    (一)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按照《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要求,进一步推进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的全面融入,并从完善政策、健全体系、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层面,研究制定《关于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的意见》,逐步实现师承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
    (二)逐步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标准和方式。深入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研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继续推进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等师承教育工作,逐步实现师承教育与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相衔接,进一步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促进中医药人才评价科学化、规范化。
    (三)进一步发挥师承教育培养中医药人才作用。继续开展以师承教育为主要模式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十三五”启动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造就一批具有深厚中医药理论基础和学术经验、坚持中医药原创思维并掌握现代科学研究方法的中医药高层次人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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