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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33号(医疗体育类199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6-10-27 00:00:00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民族药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增加蒙药品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族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作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民族医药与中医药及现代医药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为提高中华民族健康水平、发展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做出巨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坚持“中西药并重”工作方针,严格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遴选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已于2013年3月正式发布,共有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17种,中成药203种,共计520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纳入了六味安消散(胶囊)等蒙药品种和其他民族药品种。2009年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区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民族自治地区根据自身特点与需求增补了民族药,如西藏自治区增补藏成药352种、卡擦药128种,内蒙古自治区增补蒙成药122种,青海省增补藏成药60种,新疆自治区增补维药25种等,有效满足了当地群众对民族药的临床用药需求。国家卫生计生委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机制,充分考虑民族药的特点,逐步合理调整民族药品种和剂型,使之既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又能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由于民族传统、用药习惯以及地区环境差异、生态保护等因素,在相当一个时期内,还只能将少量具有代表性的民族药纳入基本药物目录。
    感谢您对民族医药事业的关注,我局将积极吸纳您的工作建议,努力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更加切实有力的措施,继续推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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