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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672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7-11-10 00:00:00

您们提出的关于促进彝族医药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提出,“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彝族医药是我国少数民族医药和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持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既定方针。我局已将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纳入《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等多项战略规划,包含彝族医药产业在内的少数民族医药产业蓬勃发展。

一、关于加大彝族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

我局历来重视并支持促进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和民族医医院发展。2016年安排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医药部分)15.84亿元,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包括支持开展少数民族医药传承与人才培养、民族药药材和制剂标准化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加强中医药特色技术支持在内的各项工作。同时,对民族医医院政府投入,中央财政也相应安排了专项补助资金。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将积极做好包含彝族医药在内的少数民族医药产业发展工作。

二、关于推进彝医人才培养

(一)继续支持高等民族医药教育发展。

2007年,我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扶持民族地区举办高等民族医药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民族医药学院、民族医药系,或设立相应的专业、专业方向,开展民族医药专业研究生教育。同时,对不具备开设专业条件的部分民族医学,支持有关高等学校进行理论研究归纳和医疗实践。如西南民族大学经过前期论证和精心准备,从2014年起招生计划中新增中药学(彝药学方向)本科专业,学制四年,授予理学学位,在探索建立彝医药教育体系中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继续支持有条件的医学院校设置包括彝医药学专业,建立和完善民族医药教育体系,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二)逐步完善少数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中医药法》创新了中医医师准入管理制度,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开辟了通过考核方式取得行医资格的新渠道,为缓解少数民族地区医师队伍不足问题提供了保障。医术确有专长的彝医人员可通过此途径获取医师资格。目前,部分少数民族医已纳入国家医师考试体系中,在保障少数民族医师队伍质量、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引导民族医药医学教育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各少数民族医药在理论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学历教育体系和科研基础上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均衡问题,包括彝医在内的部分少数民族医尚未纳入国家医师考试体系中。

下一步,我局将围绕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改革任务,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逐步完善包括彝医在内的少数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三、关于将彝药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遵循在全国范围内满足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和中西药并重等原则。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民族药虽然特色鲜明、疗效突出但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偏少,影响了临床使用。2009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明确提出“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进一步增加中成药品种数量,不断提高国家基本药物中成药质量”。2017年版国家医疗保险目录中民族药共89个,相比上一版增幅达95.6%。以上文件所指中药、中成药和民族药均包括彝药。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机制,充分考虑彝药的特点,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彝药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疗保险目录》,使之既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又能促进彝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四、关于加强彝药科研及品牌建设

一是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相关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示范等创新活动,并运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促进中医药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中医药相关领域中央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定期研究和梳理包括彝药在内的民族药研发情况,进一步加大彝药研发支持力度,考虑支持“彝药现代化关键技术研究”、“彝药传统经典成方制剂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等课题,填补新药专项在我国彝族药物研发支持方面的空白,积极配合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探讨在中医药领域设立彝药专项基金可行性等相关事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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