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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729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7-11-10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提出,“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少数民族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一、关于加大中医药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我局历来重视并支持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中医药事业和民族医医院发展。自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2016年安排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医药部分)15.84亿元,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包括支持开展少数民族医药传承与人才培养、中药材和制剂标准化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加强中医药特色技术支持在内的各项工作。在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遴选政策制定过程中,对少数民族地区也有适当倾斜。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中医药工作,同时督促地方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支持包括中医药产业研究在内的各项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关于完善中医药医疗收费项目改革。2016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要求,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比价关系,明确提出要提高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目前,各地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正在平稳推进,改革地区均保留了中药饮片加成政策,并结合中医医疗服务的技术特点,从项目设置和价格水平上给予不同程度的政策倾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改革要求,指导地方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继续支持中医药服务健康发展。

二、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中医药人才的培养

(一)在开展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的过程中,支持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适当向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倾斜,做好少数民族地区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整理、继承,并培养一批学术继承人。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中医药人才参加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中医护理骨干人才培训等项目,到国家中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游学轮转学习。

(三)鼓励少数民族地区中医药人员积极参与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培训,加强与其他地区中医药专家的学术交流。

(四)中医药教材随着学术进步、技术创新等不断改进,教材品种数逐年提升,教材的实用性和实效性也在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地区中医药教材的选择,院校可根据不同版本教材质量及本地教学需求,合理选择合适教材,推进中医药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五)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中医类别医师缺乏问题,历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均对西藏、新疆、青海等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分数线划定采取倾斜政策。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通过倾斜政策通过考试人员,在一定范围内限定执业地点。

(六)《中医药法》创新了中医医师准入管理制度,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开辟了通过考核方式取得行医资格的新渠道,为缓解少数民族地区医师队伍不足问题提供了保障。

三、关于鼓励和扶持中医医院应用和生产中药制剂

《中医药法》规定了对于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订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政策细则,进一步明确属于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范畴,明确备案资料的要求及程序,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及管理的有关要求,并明确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公开的备案信息平台。

部分中药制剂配制由批准制改为备案制,从程序上将更加快捷、方便,成本降低,将大大提高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积极性,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同时,各地积极推进将有特色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范围,为医疗机构制剂营造和争取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地促进了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在我局发布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中医医院等级评审细则中,也将中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室建设、中药制剂研发和使用纳入考核指标之中。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中医药法》,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备案管理相关配套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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