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提出的关于支持瑶医瑶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少数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和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瑶医瑶药作为少数民族医药之一,其资源及理论体系具有开发的潜力和价值,国家一贯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挥区域和民族特色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民族药产业,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先后出台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研发费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一、关于支持少数民族医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开展中药、民族药及其临床应用技术标准研究,加强民族医药理论研究,推动藏药、维药、蒙药、傣药等民族药系统开发,提高民族医药医疗机构制剂水平,创制具有资源特色和疗效优势的新品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把“民族药物开发和生产”等条目列入了鼓励类;在《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中药现代化,并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产业投资基金、专项建设基金等方式予以支持和引导,以提高中药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该政策有利于鼓励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鼓励科技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符合条件的瑶医瑶药生产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瑶医瑶药产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瑶医瑶药企业的中药材种植项目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代表所提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上述政策贯彻落实工作,支持推动少数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二、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人才培养
(一)在开展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的过程中,向民族地区进行适当倾斜,做好民族地区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整理、继承,并培养一批学术继承人。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中医药人才参加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中医护理骨干人才培训等项目,到国家中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游学轮转学习。
(三)鼓励少数民族地区中医药人员积极参与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培训,加强与其他地区中医药专家的学术交流。
(四)中医药教材随着学术进步、技术创新等不断改进,教材品种数逐年提升,教材的实用性和实效性也在不断提高。目前,教材已经市场化,少数民族地区中医药教材的选择,院校可根据不同版本教材质量及本地教学需求,合理选择合适教材,推进中医药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五)针对民族地区中医类别医师缺乏问题,历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均对西藏、新疆、青海等部分民族地区分数线划定采取倾斜政策。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通过倾斜政策通过考试人员,在一定范围内限定执业地点。
(六)《中医药法》创新了中医医师准入管理制度,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开辟了通过考核方式取得行医资格的新渠道,为缓解民族地区医师队伍不足问题提供了保障。
下一步,我局将宣传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瑶医瑶药产业健康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