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提出的关于支持以广元为代表的秦巴山区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以广元为代表的秦巴山区中药材资源丰富,是全国中药材主要产区之一,同时秦巴山区也是国家贫困地区,支持以广元为代表的秦巴山区中医药产业发展,对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地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相关部委高度重视包括秦巴山区在内的中药产业发展,积极制定相关政策及规划,推进中药产业发展。
2017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实施优势特色农业提质增效行动计划,促进杂粮杂豆、蔬菜瓜果、茶叶蚕桑、花卉苗木、食用菌、中药材和特色养殖等产业提档升级,把地方土特产和小品种做成带动农民增收的大产业。农业部通过种子工程项目,对部分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处于濒危状态亟需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进行保护,着力恢复和改善野生植物的原生境,抢救性收集、保存种质资源,其中一些中药材野生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
2016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医药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是其中的重点领域之一。规划提出重点发展濒危稀缺药材人工繁育技术,推动野生产品种植养殖;提升大宗道地药材标准化生产和产地加工技术,从源头提升中药质量水平。2011-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编制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将厚朴、丹参、川贝母、柴胡、白芷、莪术、黄柏、羌活、杜仲、川芎等品种列为四川省道地药材区域布局,支持四川德培元中药科技公司、攀西药业、新荷花、诺托璞生态药材公司等优势企业建设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基地,拨付中央财政资金约2900万元。通过项目实施,有效增加了四川中药材产量,稳步扩大了濒危稀缺药材的人工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有力促进了中药材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采收加工和质量控制等生产技术应用。
商务部积极鼓励中药材流通现代化建设,着力提升中药材流通行业发展水平。一是印发《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明确提出“政府部门引导、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自主实施”的总体思路,重点提升中药材物流的集约化、现代化水平和中药材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二是发布《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发展现代绿色医药物流。鼓励建设集初加工包装、仓储养护、物流配送及追溯管理于一体的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提高中药材物流的组织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目前,九州通等药品流通企业已初步建成安国中药材物流基地等6个集仓储运输、质量检验、追溯管理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中药材物流基地。商务部将继续加强中药材流通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升级发展,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总结推广地方中药材现代物流基地建设经验,提升行业物流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健全中药材流通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2015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过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在广元市建立了稀缺中药材种苗基地,开展了更新中药资源普查中收集的种子种苗、繁育生产濒危的中药材品种、制定种子种苗生产技术标准及规程、提供中药材种子种苗监测服务等工作。
关于将广元纳入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建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布局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旨在围绕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探索中医药工作新模式新路径,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机制,为全面推进中医药深化改革提供示范。2014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试验区申报条件和遴选机制。建议广元市根据本地中医药工作实际,在前期改革探索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战略部署,结合本地的发展需求和民生期盼,明确试验目标、方向及预期结果,凝练试验主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设方案,明确路径和保障措施,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和流程推进相关工作。
关于支持广元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建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10个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100个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1000个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四川省提交的广元市有关机构申报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及项目的材料,目前正按照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单位认定工作流程稳步推进,有关广元市健康旅游建设情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予以重点关注。
下一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与有关部委加强合作,利用广元市本身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及发展基础优势,推动以广元为代表的秦巴山区中医药产业发展,助力精准扶贫,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