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建立中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医药传统知识包括中医药理论知识、中药方剂、诊疗技术以及与中医药传统知识有关的药材资源、中药材加工炮制技术、中医药特有标志符号等。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于2017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条提出了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对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而言必要而迫切,我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2004年,我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工作,相关研究成果正式写入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年,我局参与了《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制定,为中医药传统知识和中药资源等专门保护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基础;2013年、2015年,我局分别通过中医药行业专项设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与技术挖掘示范研究”专项课题,在全国范围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研究,并构建了基本涵盖中医药传统知识主要内容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和具备审核、检索、保密功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利用前期研究成果,组织成立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中心,加快推进全国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进一步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和名录数据库建设,在条件成熟时,我局将尽快发布“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防御性保护的基础条件建设。
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涉及传统知识的讨论,不断发挥部门优势,推动国家层面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先后在贵州、云南、新疆等传统知识资源丰富地区开展传统医药调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增加了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及违法不授权条款,这也是我国作为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大国,率先在专利制度中对遗传资源保护进行的有益尝试。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间文艺和知识产权的政府间委员会第30次会议研讨会上,我国代表将这一经验做法进行交流和分享,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传统知识问题较为复杂且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此次修改后的条款未直接涉及传统知识,但这种开创性的立法尝试,为研究制定传统知识保护相关规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
下一步,我局将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委积极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建设,并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他保护措施互为补充,形成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