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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058号(医疗体育类123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7-11-10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应用中医药防治慢性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相关政策法规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国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时,一直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在药品目录制定时专门组织中医药专家,对中药进行评审,目录单列了中成药(含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西药与中成药占比分别为51%49%中药饮片部分仍采取排除法制定目录范围,除了部分明确不予报销的品种外,参保人员使用中药汤剂的费用都可以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对于中药院内制剂,规定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用药习惯,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将符合规定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医保医院制剂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内使用这些医院制剂时,由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在促进参保人员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服务方面,一是将自愿申请提供医保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目前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基层定点机构(一级及以下)占比达83.3%二是要求参保人员在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必须包括12家基层医疗机构;三是依托基层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并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就医管理机制”、“明确首诊、转诊医疗机构责任,逐步建立风险控制和费用分担机制”等要求;四是支付标准向社区倾斜,拉开支付比例档次。在制度建立之初,就提出对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可以有所差别。2011年,人社部进一步提出对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和三级医院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差距要加大到10%以上。目前,各地普遍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规定了不同的支付比例和起付线标准,级别越低支付比例越高、起付线越低;五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研究探索支持和鼓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分级诊疗的相关政策。

在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面。人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明确了付费方式改革的目标路径,提出要以医保付费总额控制为基础,结合门诊统筹的开展探索按人头付费,结合住院门诊大病的保障探索按病种付费,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探索按病种分组(DRGs)付费的办法。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对包括中医医疗机构在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了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按病种、按人头、按单元等付费方式的应用范围逐步扩大,复合式医保付费方式初步建立。

20167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要求,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比价关系,明确提出要提高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项目改革。目前,各地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正在平稳推进,改革地区均从项目设置和价格水平上,对中医医疗服务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政策倾斜。下一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按照改革要求,指导地方进一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支持中医药服务健康发展。201611月,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实施了《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将“中医药传承创新”作为其中六项重点建设工程之一。《规划》明确提出,要重点加强中医医院临床协同研究用房、重点专科用房、中医医疗技术中心、经典病房、名老中医专家传承工作室、中药制剂室等方面建设,满足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打造若干中医药继承和自主创新的平台。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了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建设项目库遴选,并公开印发了项目库名单。下一步,将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抓紧推进已纳入储备库项目前期工作,并分年度安排中央投资,尽早发挥项目效益,提升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

   《中医药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和《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均将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列为重点任务之一。2015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进一步放宽准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优化发展环境,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在各方努力下,近年来社会办中医类机构规模和水平稳步提高。下一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二、关于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问题

“十二五”期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积极推进中医药师承教育发展,鼓励支持名老中医药专家通过师承教育方式培养中医药人才,组织开展了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名老中医药专家和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等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并将师承教育融入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中医药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过程中。2011年,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明确规定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中医基础理论和医学人文相关内容。

下一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重点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中,继续开展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等师承教育项目。同时将按照《中医药法》要求,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构建完善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中医药人才发展全过程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体系,探索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

三、关于在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加强中医药慢病防治工作问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积极推动中医治未病服务发展。在普遍要求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完善治未病科建设基础上,将服务拓展至基层,提高群众养生防病意识,加强慢性病的早期干预。自2013年起,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为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中医体质辨识档案,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慢性病管理。到2016年底,已有46.3%65岁以上老年人接受了一年两次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2014年发布了《中国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健康教育中医药基本内容》,各地也积极推广普及太极拳、八段锦等中医传统运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93号)和《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51021号),将发展中医药服务作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在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慢性病康复中,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加强合理应用中成药的宣传和培训,推广针灸、推拿、拔罐、中医熏蒸等适宜技术。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中医健康咨询、健康状态辨识评估及干预服务,大力推广普及中医药健康理念和知识。

201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建设、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建设,推广多种中医药方法和手段综合使用的基层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以及疾病康复中的作用。”“在孕产妇、亚健康人群和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中,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逐年提高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健康教育中医药基本内容》开展中医健康教育,在健康教育印刷资料、音像资料的种类、数量、宣传栏更新次数以及健康知识讲座、公众健康咨询的次数等方面,中医药内容应不少于40%。”2017年全国基层卫生工作大会将今年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年”,以提升服务能力为核心,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示范卫生服务中心和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

下一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围绕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结合新形势,贯彻落实好《中医药法》和国家有关规划。一是深入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推动中医医院完善治未病科建设。二是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持续扩大基层中医药服务覆盖面,并逐步提升服务质量和内涵。依托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国医堂、中医馆)对慢病人群开展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推广应用中医药防治慢性病的适宜技术和方法,提高慢性病防治效果。三是在社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群众特别是慢性病高危人群提供个性化中医治未病服务。四是持续推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落实,不断扩大老年人等目标人群覆盖率,增加防控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内容。五是通过中医药健康文化推进行动等加大中医药防治慢性病的科普宣传,引导人们运用中医药的知识、方法改变生活方式,加强健康自我管理,提高健康素养和身体素质,减少慢性病发生的高危因素,降低慢性病发病率。

四、关于完善中医药医疗收费项目改革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上,国家采取排除法制定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目录,除了非疾病治疗和辅助性治疗等项目外,其余符合规定的治疗性中医诊疗项目可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支付范围和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确定。从地方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地区已将治疗用的推拿、针灸、正骨等主要的中医服务项目纳入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在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上,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2015年底印发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明确全国所有统筹地区于2015年底前,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项目。2016年印发了新的协议范本和经办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的受理申请、考察评估、协商谈判和协议履行等方面内容,所有按规定设立的中医医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医保定点,在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同时,为鼓励参保人员利用中医服务,还规定了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民族医医疗机构)不需参保人员选择。截至2016年底,包括中医医疗机构在内,全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已近15万家。

感谢您对中医药工作的关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积极吸纳您的建议,努力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更加切实有力的措施,继续推进中医药在慢性病防治方面的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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