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蒙医药事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蒙医药文化遗迹的抢救、抢修和保护问题
财政部提出,2006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已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内的民族医药传承活动,其中包括蒙医等中医药文化传承及推广。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方面:一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二是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三是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明确要对符合规定的包括传统医药在内的传统工艺相关项目予以适当支持,包括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收徒授艺等传承活动、开展理论和技艺研究、展示推广活动等。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列入文物单位的中医药文化遗迹维修保护予以统筹支持。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中医药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中医药文化繁荣发展。
2010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了公共卫生专项“民族医药文献整理及适宜技术筛选推广”项目,通过中央补助专项资金,开展了蒙医药文献整理、适宜技术筛选推广、蒙医药古籍文献基础数据库建设与《医药古籍文献总目》编撰,旨在加强蒙医药文献的保护和利用,大力推广蒙医药适宜技术,保持和发挥蒙医药特色优势,提升蒙医医疗保健服务能力,促进蒙医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下一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继续争取有关项目支持,对尚未发掘整理的蒙医药知识和经验开展抢救性发掘、整理和评估研究,开展蒙医特色优势病种的相关理论、蒙药理论与方法研究,完成蒙医药名词术语规范,并对蒙医名老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特色医疗技术进行挖掘整理与传承研究,推动蒙医药传承发展。
二、关于将蒙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投入力度问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十三五”期间将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着力支持蒙医药发展。一是将县级蒙医医院纳入中央投资范围。根据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印发实施的《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将确保每个县(市、区)建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提升县域综合服务能力,力争到2020年每千人口县级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1.8张左右,为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任务目标提供设施保障。今年已安排中央投资3.45亿元,支持9个县级蒙医医院建设。二是推动蒙医传承创新。今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项目遴选工作,并公开印发了《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项目储备库》,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相关建设项目已纳入了项目储备范围。下一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视项目进度,安排中央投资支持建设,推动蒙医药科研成果和临床技术转化紧密结合,推动传统知识和诊疗方法与现代医学科技创新紧密结合。
财政部提出,《中医药法》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努力落实相关政策。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因此不宜将财政支出与蒙医药事业发展支出挂钩。
三、关于实施扶持与优惠政策,促进蒙医药产业发展问题
财政部提出,一方面,中央财政十分重视发挥包括中医药企业在内的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主要通过以下渠道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一是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企业承担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二是会同科技部加快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银行贷款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是出台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规定,采用“先实施、后拨款”的资助模式,由企业等创新主体先行投入并开展各类科技活动,通过验收后再给予补助,引导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投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引导支持中医药企业科技创新。另一方面,国家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先后出台了股权刺激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研发费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一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该政策有利于鼓励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二是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发费用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自2016年起进一步放宽了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并扩大了研发费用口径,同时简化了审核管理。符合条件的从事中医药研发生产的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组织实施的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中,一是在内蒙古自治区34个县开展了中药资源家底调查,全面掌握各地区中药民族药资源现状。二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种质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加强对珍稀、濒危、道地药材、民族药的繁育和种质资源的保护,从源头上稳定中药民族药的质量,保存好国家战略资源。三是开展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信息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中药民族药产业信息化水平和政府的服务能力。四是开展与中药民族药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情况调查,保护好中医药传统知识,逐步提升在国际交流和谈判中的地位和话语权。五是明确提出对民族药炮制技术文化传承、人才培养、开发应用等方面的建设目标。下一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继续遵循蒙医药自身发展规律,整合资源,挖掘蒙医药文化内涵和核心价值,大力支持提高蒙医科技创新能力,促使蒙医融入大科技,提升蒙医药防病治病水平。
四、关于坚持和完善名老蒙医“师带徒”制度问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度重视蒙医药人才队伍培养,“十二五”期间遴选了9名蒙医药专家和18名继承人开展了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遴选了2名蒙医药传承博士后合作导师,培养了2名蒙医药传承博士后;建设了2个蒙医药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12个全国名老蒙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及7个基层蒙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整理、继承、推广名老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培养一批蒙医药人才。
“十三五”期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组织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的过程中,将继续支持蒙医药专家参与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少数民族医药优秀人才研修项目、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和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等人才培养专项,传承发展蒙医药优势特色技术,培养一批蒙医药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及骨干人才。
五、关于加大宣传力度,促进蒙医药走向世界问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度重视蒙医药对外宣传工作。一是支持蒙医药国际合作,与蒙古国健康部于2005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蒙古国健康部关于传统医药合作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加强中医蒙医合作,支持双方有关机构开展具体合作。二是培养蒙医药国际化人才。为提高少数民族医药人才国际化水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持续加大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力度,近年来数次选派蒙医药管理干部赴新加坡进行交流学习。三是对蒙医药“走出去”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对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中国-蒙古中蒙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基地(内蒙古)”项目给予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立项,并提供财政经费支持。下一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促进蒙医药走向世界。
感谢您对蒙医药事业发展的关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积极吸纳您的建议,努力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更加切实有力的措施,继续推进蒙医药事业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8月28日